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执字第297—5、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余跃、杨华东与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池代清、池支飞、池云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297—5、298—5号申请执行人余跃,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中区人,工人。申请执行人杨华东,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勇,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地址资中县明心寺镇田坝村。法定代表人池云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池代清,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池云飞,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执行人池云翠,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255、3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池代清、池云飞、池云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255、3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4792552元及利息,执行费5272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池云飞、池云翠的财产23万元,并对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的保全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10.77万元,第一次拍卖按评估价进行拍卖,流拍,第二次以第一次拍卖底价降价20%即88.616万元进行拍卖,亦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内江市宏飞板簧有限公司所有的行车3台、大变压器2台、小变压器1台、35KV互感器柜5组、总开关5组、电动机10台、联铸机1台、磁浮夜计1组作价88.616万元抵偿债权88.616万元,本二案共执行111.616万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255、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玲审 判 员  何定桦代理审判员  邓艳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征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