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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大旺、秦俊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旺,秦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李大旺,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秦俊杰,男,1980年1月10生,汉族,住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申请人李大旺因与被申请人秦俊杰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申请人李大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俊杰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大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大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秦俊杰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李大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