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栾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鲁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709067635。委托代理人孟敬源。本案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闫光权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