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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栾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鲁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709067635。委托代理人孟敬源。本案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闫光权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