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宇诉被告孙广、姚丽伟、李玻、许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宇,孙广,姚丽伟,李玻,许景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彭宇,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孙广,男,1966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中铁二十三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姚丽伟,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李玻,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车辆厂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许景云,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彭宇诉被告孙广、姚丽伟、李玻、许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徐景云与李玻,被告姚丽伟与孙广在向原告借款时均系夫妻关系。自2004年起,被告许景云和姚丽伟为两人合伙经营的天泽数码彩扩店购买机器设备和经营运转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2年5月19日,共欠原告130,720.00元尚未偿还,被告许景云、姚丽伟于2012年5月19日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借款时许景云与李玻,姚丽伟与孙广系夫妻关系。借款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连带偿还欠款130,720.00元,并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孙广、姚丽伟,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广、姚丽伟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14.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刘宏伟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