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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某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涛,安某涛自己进行辩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肃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涛,男,裕固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肃南县。被告人安某涛自己进行辩护。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涛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2015年1月11日14时40分许,安某涛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豪江150-1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肃南县城前往康乐乡红石窝村自家牧业点,沿省道213线行至90公里加55米处时,摩托车驶入道路左道,与迎面驶来的郭某某驾驶的甘GC57**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安某涛急性颅脑受伤、左侧第二肋骨骨折等,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安某涛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发生事故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毫克/100毫升。肃南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验、检测和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涛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安某涛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车辆修理费12100元,郭某某对安某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郭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甘GC57**号小轿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血样提取照片及登记表、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56毫克/100毫升而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且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属量刑时应考虑的从轻情节;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天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