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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8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8878号原告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号2号楼有福商务酒店三层313室。法定代表人张雅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贵民,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甄建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恒捷力通风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