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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治军与被告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066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小波,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95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李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