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金冶杰,浙江昆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冶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1981年,原告受父母之命与被告杜某甲订婚,1983年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后于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二人生育一女,取名杜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丙,现均已成年。婚前原、被告间毫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婚后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瘀伤,且被告存在出轨行为,也写过改过的保证书。原告曾多次劝诫,但被告终会旧态复萌,不知悔改。无奈之下,原告只得于被告分居生活,时间已长达半年。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杜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甲于1983年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前已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杜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丙,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未能建立良好的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甲婚后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也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双方结婚时间久且已生育两个子女,感情基础较好,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杜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暄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