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廖冬姣与周利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冬姣,周利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廖冬姣,女,汉族,务农,住监利县。委托代理人胡金龙,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利国,男,汉族,个体经营,住监利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天府中路25号。诉讼代表人李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廖冬姣与周利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