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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王作刚贩卖毒品罪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法院,王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作刚,曾用名王友,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作刚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15日已向被执行人王作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作刚应缴纳罚金2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王作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作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