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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翟白小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翟白小,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白小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翟白小不服,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阳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监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翟白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12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本院认为,罪犯翟白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罪犯翟白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