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保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慧,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花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某乙,现在淮南一厂幼儿园上大班。原、被告之前均有婚史,由于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生活上不关心,所有家庭开支都由原告一人承担,且被告还经常向原告要钱乱购衣物,而被告的收入原告却不能过问。同时,被告经常上网与男人聊天,内容暧昧,原告在家时被告也在网上或手机上与他人打情骂俏。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同室分居。2015年5月20日,被告在大丰市凯旋假日宾馆403房间与他人通奸,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使本已恶化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抚养由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辩称,被告不存在原告诉状中诉称的过错。原、被告虽然有小吵小闹,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被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再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周某乙。婚后,原告认为被告有婚外情,致夫妻间时常产生矛盾。2015年5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与一男子在大丰市凯旋假日宾馆403房间,遂认为被告与该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夫妻矛盾加剧。2015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矛盾的起因系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所致。只要��妻间加强沟通交流,消除隔阂,正确对待婚姻生活,夫妻矛盾是可以化解的。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虽有矛盾,但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春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