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水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水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有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即于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女儿王某甲。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不长,相互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在生育女儿后,被告很少关心原告母子,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借故家庭琐事大骂原告,虐待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在家里生活,原告在孩子刚满月40天时被逼迫带孩子离开,回到娘家生活至今,现已逾两年多。期间被告从未给过原告母女生活费,也没来看望和叫原告回家。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尽父亲和丈夫的义务,双方分居已两年多,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及2013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20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也无存款,有共同债务17000元。债务是原告在娘家生活期间给孩子购买奶粉日常生活支出。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继续生活,望法院能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女儿王某甲、无共同债权、共同财产及存款均属实。其他不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有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要求原告承担。婚生女王某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4月9日在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女儿王某甲。婚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5月左右带孩子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多,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存款。对于共同债务双方各自陈述各负有不等的债务。庭审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王某甲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请求由被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抚养费。被告不同意支付并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女王某甲,并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被告质证后未提出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证人李守翠、仇兴琴出庭作证。原、被告当庭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本案中,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致双方分居两年有余。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婚生女王某甲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根据本地基本生活情况,本院酌情以每月支付3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所主张的共同债务,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被告的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因李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的嫂子,系亲属,证实借款是婚前所借;证人仇兴琴证言证实被告借了款,亦系婚前被告所借,均不属于共同债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高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自2015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王天艳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三、被告王某某支付王某甲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8100元;四、被告王万英有探望婚生女王某甲的权利,原告高某某应予配合;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有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