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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雨珊与被执行人吴红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雨姗,吴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吴雨姗,女,2008年5月6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常晓洁,女,1980年3月3日出生,系吴雨姗的母亲。被执行人吴红生,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雨珊与被执行人吴红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红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代理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