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雨珊与被执行人吴红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雨姗,吴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吴雨姗,女,2008年5月6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常晓洁,女,1980年3月3日出生,系吴雨姗的母亲。被执行人吴红生,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雨珊与被执行人吴红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红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代理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