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利新、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赵小波、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利新,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小波,周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于利新,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钟润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于利新,身份情况同上。被告:赵小波,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周霞,女,汉族,住清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负责人:李伟雄,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铿,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新、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波、周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利新、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利新、肇庆市新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汉生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道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