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