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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耿某某,女,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马庄村张店南二街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98001067322。被告楚某某,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乔楼镇陈沟村随西13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720424103X。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张义苹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