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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河南新大轻化有限公司与李思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大轻化有限公司,李思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河南新大轻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红琴,任董事长。被告李思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大轻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大轻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思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