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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琳患病,抵押物不便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督字第4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