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1-2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法定代表人:祖宙军。委托代理人:马增勇。被申请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星畅6”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星畅6”船舶拍卖款中受偿保险费52762.74元及利息,并提供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