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黄木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黄木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责人赖建雄,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杏欢、张珂,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木继。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金伟审判员 丘华鑫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星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