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治红与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红,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黄治红,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英琦,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董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红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治红负担。审 判 长 温晏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人民陪审员 皮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