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钟山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山,李某某,李某良,李某柱,李某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一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宝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山(曾用名胡龙海、胡千一),男,1977年6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5日因本案被宝清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宝清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李某江长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良,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系被害人李某江次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柱,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李某江三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成,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李某江弟弟。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钟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高瓒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钟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李某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5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钟山到宝清县宝清镇工会舞厅和董某某跳舞,在跳舞过程中,董某某的朋友柴某被人打伤,被告人钟山和董某某将柴某送至医院后,返回舞厅。被告人钟山将正在跳舞的被害人李某江找到舞厅门外并认定其是打伤柴某的人,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害人李某江拿出尖刀将被告人钟山左手腕划伤,被告人钟山抢下抢下尖刀捅刺被害人李某江胸部和腹部各一刀,导致被害人李某江死亡。经宝清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李某江系生前单面刃锐器外作用二次,刺伤左心室造成大失血死亡。钟山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李某良、李某柱、李某成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213079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董某某、柴某、李世成、张锐、李庆峰等的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钟山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宝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考虑李某江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对钟山予以从轻处罚。钟山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李某柱、李某成、李某良要求被告人钟山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钟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钟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李某良、李某柱、李某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3079元。判后,被告人钟山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为由提出上诉。出庭检察员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1995年4月22日16时许,上诉人钟山在厮打中,抢下李某江所持尖刀,捅刺李某江胸腹部,致李某江死亡,经鉴定李某江系生前被单面刃锐器外作用二次,刺伤左心室造成大失血死亡,并造成李某某、李某良、李某柱、李某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307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山与李某江发生厮打,持刀将李某江捅伤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钟山所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董某某证实钟山与李某江厮打时,没有其他人参与;证人李世成证实李某江捂着肚子,钟山右手持单刃尖刀,刀尖有血;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李某江系生前单面刃锐器外作用两次,刺伤左心室大失血死亡;钟山在侦查机关亦多次稳定、完整、清晰供述抢下李某江手中的单刃尖刀,捅刺其胸腹部两刀,以上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钟山持刀捅刺李某江,致李死亡的事实,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吉臣审 判 员 冯敬坤代理审判员 陈激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