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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普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普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马久利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