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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87号原告冯××,天津柏年康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库管。被告李××,出租车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