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岑妹脉、陈祥丽与黄爱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064号原告岑妹脉,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祥丽,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富川瑶族自治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海南、欧阳燕华。被告黄爱英,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梅山、林成章,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妹脉、陈祥丽与被告黄爱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妹脉、陈祥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妹脉、陈祥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岑妹脉、陈祥丽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林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