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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70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傅小波,重庆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