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筱与张太民,韩城市瑞兴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筱,张太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陈筱,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太民,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渭清路西侧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五楼,工商登记注册号610500200004011。负责人秦智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筱诉被告张太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筱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陈筱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