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立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纯明与刘志敏、西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纯明,刘志敏,西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立保字第19号申请人朱纯明。被申请人刘志敏。被申请人西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2015年8月2日00时20分许,刘志敏驾驶豫PZ4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0Z**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核载:30000kg,实载53865kg)在106国道2387KM+100M路段佛冈县德宇公司自东往西驶入106国道时,与沿106国道北往南行驶由朱纯明驾驶的豫N28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U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核载:31800kg,实载:40400kg)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朱纯明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14日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佛公交认字[2015]第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志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纯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现申请人拟就损害赔偿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使案件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现停放在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的豫PZ4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0Z**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以现金6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现停放在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豫PZ4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0Z**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碧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植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