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殷才骧与朱文福管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才骧,朱文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殷才骧。被告朱文福。本院受理原告殷才骧诉被告朱文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文福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县墩尚镇许顶村一队137号,原告诉讼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为镇江市京口区中山大厦15楼,系兴丰农业生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员工。经调查,该公司告知被告目前已从公司离职,在镇江市京口区是否有经常居住地不清楚,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本院辖区内有经常居住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文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