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汉才与汪世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才,汪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才,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汪世军,男,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96号李汉才与汪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增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