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汉才与汪世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才,汪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才,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汪世军,男,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96号李汉才与汪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增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