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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力江与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江,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张力江,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春生,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石门寨镇柳江村。法定代表人杨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江诉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江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栾宝贵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