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青与魏华生、魏磊、成都市咏盛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魏华生,魏磊,成都市咏盛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331号原告李青,男,汉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夏桂英,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系原告之妻。被告魏华生,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魏磊,男,汉族,1988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成都市咏盛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新华大道**座。法定代表人秦斐然。原告李青与被告魏华生、魏磊、成都市咏盛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原告李青负担。审判员 唐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