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勇贤、张全明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贤,张全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8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辩护人郝明伟,山西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全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贤、张全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离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被告人张全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勇贤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旭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