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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生达、曲世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达,曲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达,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曲世全,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栖民一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曲世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曲世全名下的鲁Y×××××号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