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玉莲诉卢奇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30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卢某,男,汉族,兰州公交集团驾驶员,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延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