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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鹏高申请执行李中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高,李中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赵鹏高,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6日,住禹州市张得乡万寨村7组。被执行人李中现,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9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5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中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中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现银行存款85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中现收入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