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鹏高申请执行李中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高,李中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赵鹏高,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6日,住禹州市张得乡万寨村7组。被执行人李中现,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9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5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中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中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现银行存款85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中现收入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