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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刑二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1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公司员工。2013年9月16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云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武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某村17幢401室阁楼2号房间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694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查明,被告人武某因盗窃于2013年9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陈某、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