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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民与王秀民、严玉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王民,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范如苗,上海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民,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玉蕊,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瑞,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韫谦,男,200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严玉蕊。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诉被告王秀民、严玉蕊、董瑞、董韫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民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民负担。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乃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