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龚云飚与长春科利尔光学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飚,长春科利尔光学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龚云飚,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科利尔光学制品有限公司,工商局注册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云飚诉被告长春科利尔光学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免予收取退与原告龚云飚。审 判 长 闫 欣审 判 员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