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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