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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三,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潘杏甜,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上诉人陈某甲三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83号-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三上诉称:(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大法官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指南》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第一,有利于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三,有利于法院依法公正进行审理和执行。就本案而言,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年生活在广州市白云区,而且双方共同购置的物业(同时亦是本案诉争的标的物)亦在广州市白云区;第二,对于婚姻纠纷类案件,证人证言是主要的证据,亦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二)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而非普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长年在广州市白云区生活,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证实其在福建省平和县居住、生活,提交了户口本、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书、居住证明、营业执照、协议书、照片等证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在福建省平和县居住,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案件移送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