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中亚水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楼铭志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凤阳中亚水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楼铭志,楼淑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凤阳中亚水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楼铭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楼铭志,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楼淑芳,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凤阳中亚水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楼铭志、楼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楼淑芳位于浙江省浦江县富都华庭住宅房(产权证号:01027059,建筑面积187.72平方米、车库18.86平方米)及楼淑芳位于浙江省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13栋13-3号住宅房(产权证号:01046386,建筑面积407.11平方米)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淑芳位于浙江省浦江县富都华庭住宅房(产权证号:01027059,建筑面积187.72平方米、车库18.86平方米)及楼淑芳位于浙江省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13栋13-3号住宅房(产权证号:01046386,建筑面积407.11平方米)各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少芳审 判 员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