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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商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弘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弘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商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弘力达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卧虎山公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5626-0。法定代表人张孝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361号26幢5-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2366-6。法定代表人义敬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五十二万八千一百八十六元五角八分(含本金四十三万元、利息六万九千三百五十八元三角三分、迟延履行金七千五百六十七元、诉讼费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二元、执行费七千四百六十九元二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