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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杭州巴比服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杭州巴比服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陈志勇。被告:杭州巴比服饰厂。负责人:邓美娟。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诉被告杭州巴比服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勇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