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钰媛与梁奋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奋,苏钰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奋,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钰媛,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小锋,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奋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西湖大道099号,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涉案房屋,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