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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袁凤姣与向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74号申请人:袁凤姣。被申请人:向阳。申请人袁凤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向阳于2009年8月31日申请人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息5万元,每半年结算一次利息,若被申请人向阳逾期不支付利息的,额外每月支付申请人5000元利息。后被申请人仅在2010年2月及2010年8月共支付申请人偿还5万元,仍有30万元借款与利息36万元共计66万元尚未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向阳银行存款66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袁凤姣名下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78号卧龙?剑桥春天B座1天15层09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建筑面积:52.07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向阳银行存款66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申请人袁凤姣名下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78号卧龙?剑桥春天B座1单元15层09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建筑面积:52.0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温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