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刘某,电话号码:。被告:宋某,电话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