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执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永和、金新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永和,金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5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叶舟,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金永和,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金新生,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永和、金新生保证合同纠纷,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金永和、金新生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永和、金新生银行存款人人民币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