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鲍孝锁与张国辉、张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孝锁,张国辉,张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84号原告:鲍孝锁。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张国辉。被告:张怡。原告鲍孝锁诉被告张国辉、张怡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孝锁以与被告张国辉、张怡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国辉、张怡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孝锁撤回对被告张国辉、张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鲍孝锁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优荣 关注公众号“”